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6动态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教育事

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性资

金、学校自有资金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较大规模的修缮及装

饰等工程项目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

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

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

化。

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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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

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

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党委会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党委会负责,负责基

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 长:校长

副组长:主管基建工作副校长

组 员:总会计师

基建管理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纪委副书记

行政监察处处长

审计处处长

工会副主席

资产管理处处长

后勤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管理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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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按责任分工各负其责。

第七条 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

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会负责。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决策、立项、审批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

策制度。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应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

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

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

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党委会

审议。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发展规划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

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基建管理处按招标管理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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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文件,如需要,由发展规划处报送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

为。

第四章 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

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

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要经过施工图审查机

构审查后,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基建管理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

验收。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

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

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

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三条 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

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

破投资限额。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五章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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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3 人以上共同参

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招

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

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

能、环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

比选和评价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依

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 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

财务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年度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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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项目,可自行组织招

标。

第二十条 基建管理处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

单计价。

第二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应设

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价一般

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

标准的,基建管理处应当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

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

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二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应对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

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项目等方面情况进行

审查。

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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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

请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漏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省指定的

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

第二十八条 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第二十九条 基建管理处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

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 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自行招标。

招标公告要在校园网连续发布3 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

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监审领导小组应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要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应

由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资产、后勤、使用单位等部门负

责人、校内外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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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章 合同订立

第三十一条 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基建、财务、纪检、监

察、资产、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

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

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

质性内容的合同。

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施工合同采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大庆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应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按照《黑

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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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