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公共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05动态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用房的管理,提高公共用房的利用率,使学校的房产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指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用房是指权属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学校公共用房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对公共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全校公共用房管理使用办法,负责全校公共用房的分配和管理。学院(部门)负责属本单位公共用房的管理、调整。各单位在对公共用房进行调整时,事先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将调整意见报学校备案。

 第四条   学校的公共用房实行“房屋使用责任人”制度。“房屋使用责任人”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具体负责公共用房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房屋使用责任人”在办理校内调动、离退休及离校手续时,须持有关人事变动文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房屋使用责任人”的变更及交接手续。

 第五条  学校公共用房应避免如下现象:

1、公共用房闲置;

2、 陈旧设备或报废的仪器设备占用公共用房;

3、 离岗、离职人员不做公共用房的交接或离岗离职后仍私自占用或私下交接公共用房;

4、未经学校允许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封闭楼梯、走廊、门厅、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或挪做它用;

5、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跨院(部门)调换或改造改建公共用房;       

    第六条   公共用房的调配原则:根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各用房单位相对集中,充分发挥房屋设计功能,使用方便,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校党政办公用房:指校机关各部门党政办公室、文印室等。校党政办公用房的分配协调部门为校长办公室。

     第八条   教室:指各种普通教室(小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绘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教室的分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成教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及其它各学院的固定教室或专用教室管理上归属本部门。

     第九条   学院教学科研用房:指各单体建筑除第八条所指的“教室”以外的所有公共用房。包括:

    1、院、系党政办公用房;

    2、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办公用房;

    3、由学院管理的教学实验科研用房;

     4、经学校同意由学院管理的其它用房。

      教学、科研用房的使用管理部门为各学院,协调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和科技处。学院对教学、科研用房进行调整时,事先要分别征求教务处、科研处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其它用房: 指图书馆、校医院、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用房。其它用房的管理归属房屋使用单位(部门)。

  第十一条 尚未出售的公有住宅:主要用于学校引进人才和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进行分配、调整。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学校房产地产资源以营利为目的用房。经营性用房均需按规定经学校审批。分以下二种情况:

1、学校投资建造的房屋用于经营。

      2、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但产权属学校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学校同意将非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的房屋须按规定缴纳“房屋折旧费”。

      第十四条  对需要扩大用房的单位,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共用房使用申请表》,后勤管理处视房源情况提出初步调整方案,报学校审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需要对公共用房进行内部改造,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处)及后勤管理处和基建处(实验室改造同时需要教务处)签署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  除经同意因治安、物业管理需要设置值班人员用房、库房外,严禁占用公共用房作为私用房。

    第十七条  各类新建公共用房落成后,基建处会同校房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处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违章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用房实行定额管理,按规定交纳“房屋折旧费”,暂定为建筑面积每年80元/ m2。该收费标准随物价变化因素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房产地产资源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利用房产地产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除经营所得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外,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用房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仍不迁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用房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自行将公共用房调换、出租、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投资联营或改变房屋用途,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房屋使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改造公共用房,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按建设部、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内部管理办法,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因房产地产资源的使用而发生的收入一律缴纳校财务处,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按文件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