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二、监督内容
(一)一般监督内容:
1、应发证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4、涉水产品是否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5、学校饮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是否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分类监督内容:
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2)泵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3)储水设备(清水池)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罩是否密闭完好,储水设施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水中是否有肉眼可见物。
(4)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5)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2.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2)水箱内壁是否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是否预留或安装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
(3)饮用水水箱是否单间设置,是否与非饮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暖气水、空调水等水箱共用设备间,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直接连接。
(4)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是否在与市政管网连接处统一安装闸阀、过滤阀、倒流防止器;在稳流罐后是否预留饮用水消毒设备接口。
(5)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6)水箱盖是否加锁;水箱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溢水管、泄水管排出口是否加防护网。
(7)贮水设备(水箱或蓄水池)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有记录。
(8)是否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4.开水
(1)提倡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水。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
(2)检查开水供应量是否充足和方便学生饮用。
5.分质供水
(1)分质供水制水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2)分质供水的供水管线是否为自动环状循环设计且设置人工排水阀门,储水设备出水端是否安装自动消毒装置,净化后的净水储存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
(3)分质供水处理设备(含净化、软化设备、消毒)是否正常运转。
6.桶装饮用水(含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等)、现制现售饮用水
(1)是否索取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和每批次检验报告。
(2)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瓶口是否密封完好。
(3)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周围是否有污染源。
(4)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5)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要求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后可参考下表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地方法规的可按地方法规处罚,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处罚 |
1.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案 | (1)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3.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 ·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4.学校饮用水供应量不足 | 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5. 拒绝或妨碍卫生监督案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四)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是否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是否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是否大于3.0平方米。
3.学生是否一人一床,上铺防护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宿舍是否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是否设有换气窗。
5.冬季采暖季节采用烧煤碳取暖的宿舍,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是否≤10mg/m3。
6.学生宿舍是否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五)学生厕所
1.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新建教学楼是否每层设厕所。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3.女生是否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是否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4.厕所内是否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是否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5.厕所是否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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