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总公司社会务工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21动态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务工人员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聘用的所有社会务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务工人员,是指后勤服务总公司因工作需要,自行聘任或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并订立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在职的后勤社会化职工以及退养后返聘的后勤社会化职工,其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离职办理等工作由公司组织开展;其他社会务工人员的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离职办理等工作均由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统一进行。
第二章 招聘与入职
第五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在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解聘等管理过程中,反对任何歧视,并努力建设一支多元化的社会务工人员队伍。
第六条 公司聘用社会务工人员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七条 公司聘用社会务工人员,由用工部门根据机构设置结合用人需求自行招聘。
第八条 社会务工人员面试合格后,用工部门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向公司报备。
第九条 用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社会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等材料,填制社会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建立人员档案。
第十条 聘用条件
1.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
2. 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热爱后勤事业;
3.初中以上学历,特殊岗位除外;
4.会计、司炉工、电工、电焊工、游泳救生员、卫生技术等特殊作业人员需具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得聘用:
1. 未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 有吸毒或吸食迷幻药品习惯;
3. 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4. 体检不合格、有传染病、精神疾病史或者隐瞒病史;
5. 被本公司开除或未获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6. 在本公司最近一次离职时间不满六个月者 (特殊岗位经公司特批可以提前入职);
7. 学校后勤社会化人员,经人事处审核批准退岗休养的,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工作实际需要聘任的,由本人申请,经后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聘用年龄可延长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聘用的科级以上干部,年龄可延长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干部);
8.社会务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返聘。校医院医生岗位因岗位工作特殊性,确实需要聘任的,经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聘用;
9.国家法律及当地政府规定不得录用者;
10.其它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的。
第十二条 试用期
1. 社会务工人员试用期90天,确需延长视其工作表现或实际需要而定。
2. 试用期结束时,试用合格的社会务工人员转为正式社会务工人员,不合格的社会务工人员不予聘用。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社会务工人员入职时由各部门安排入职培训,主要内容为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工作流程等。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为社会务工人员提供适当的在职专业技能培训。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与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后勤社会化员工与后勤服务总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他社会务工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社会务工人员入职后,应在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务工人员劳动合同期2年,自入职之日起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需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务工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离职要求时限提前申请;
2.试用期内,对违反管理制度等不符合用工要求的社会务工人员,用工部门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3.因社会务工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上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支付社会务工人员任何补偿金。
第五章 工资与保险
第二十条 工资
社会务工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的25日前,根据社会务工人员实际出勤天数为其发放上月工资。
第二十一条 保险
1.公司为社会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会务工人员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
2.社会务工人员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保险转移的,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予以补偿,同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在原单位有保险未办理转移的人员,聘用的后勤社会化退岗休养人员,因特殊需要返聘的退休人员,公司为其缴纳雇主责任险。
第六章 离职办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务工人员离职,试用期内必须提前7天书面提出申请(管理人员需提前15天),试用期满至少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按人员性质分别报劳动派遣公司和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期满后,社会务工人员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归还物品、结清账目。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务工人员负责的工具、仪器、设备以及工服等其它应交回物品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否则公司有权冻结其名下工资不予发放用于弥补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务工人员离职的同时,公司停发工资和保险。社会务工人员自行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务工人员离职后,原则上一律不再录用,若因特殊需要仍须聘任,须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