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案“鉴”】黑龙江省失泄密警示教育案例(第28期)

发布者:钟英俊发布时间:2023-11-28动态浏览次数:13


案例53



  2022年2月21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某单位四级主任科员张某,在办理一份标有“秘密★1年”的文件时,将工作要求通过电话传达给甲镇工作人员刘某和乙镇党建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因担心传达内容有偏差,张某私自使用手机将涉密文件首页拍照通过微信发给2人,后被李某某转发至某微信工作群,造成泄密。案发后,张某被给予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讨;其科室负责人邢某某受到谈话提醒;李某某受到全镇通报批评。